开云·中国(Kaiyun.com)官方网站-官方门户登录入口

kaiyun入口: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云南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之一-Kaiyun官方登录入口网址
开云·中国(Kaiyun.com) - 环保节能领军者 | 除尘涂装专家 | 官方门户登录入口
0635-8467707
13852023696
行业资讯
.

环保前沿快讯

联系我们

Kaiyun官方登录入口网址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闫寺街道办事处嘉明工业园嘉明路37号
手机:13852023696

咨询热线0635-8467707

kaiyun入口: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云南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之一

发布时间:2025-12-14 10:39:51人气: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决策部署,我省各级相关部门,采取有力举措,扎实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走深走实。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云南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案例征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众投票、综合评定,“云南某港未落实‘三防’措施大量磷矿石露天堆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10起典型案例,入选“云南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长江上游涉磷企业大气污染物治理、无证非法采石、城市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引进种植外来入侵物种、非法侵占河流岸线河道等类型,为推动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提供了较好的实践经验。

  1.线日,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发现,云南某港作业区装卸、运输磷矿等易扬尘货物时未采取喷淋抑尘措施,露天堆放此类货物未及时有效覆盖,存在扬尘无组织排放;2024年5月,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下沉督察,再次指出云南某港大量磷矿石露天堆放,未落实“防扬尘、防流失、防渗漏”(以下简称“三防”)措施。

  2.调查评估。2024年9月23日赔偿权利人对该案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涉案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于2025年1月27日编制修订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该报告指出,根据国家规定的环境损害评估方法和评估标准可以确认:涉案公司云南某港未落实“三防”措施,大量磷矿石露天堆放,导致粉尘未处理后排放,造成了事实上的生态环境损害。

  3.磋商情况。2025年3月5日,涉案公司与生态环境部门(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损害修复金额309.4万元,明确由涉案公司自行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涉案公司全面落实港区“三防”措施。

  4.修复情况。2025年6月12日,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限值要求;周边敏感点环境空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标准限值要求进行了有效修复治理:一是将现存的8个高压水枪进行升级改造;二是安装11套降尘设备;三是清掏雨污管网长度6km;四是新增废气、噪声一体化监测设备1套,全面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化监管;五是硬化地块面积10100m²,确保厂区内“三防”措施的完善。该公司严格按照与生态环境部门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要求,实际投资377.7万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治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于2025年7月21日通过验收。

  该案聚焦于长江上游总磷防治,极具行业代表性,对其他同类港口、物流园区、建筑工地的扬尘治理工作形成强烈警示效应。

  1.高位推动,彰显督察“利剑”作用。案件查处赔偿,推动地方快速响应。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在挖掘深层次环境问题、压实地方与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中的“利剑”与“尖兵”作用,为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的启动提供了关键支撑。

  2.程序规范,展现赔偿制度全流程实践。案件赔偿过程由生态环境部门具体执行,程序严谨、依据充分,为同类港口、堆场生态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标准操作流程”范本,验证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可操作性与实践价值。

  3.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核心原则。本案明确将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由该公司实际投资共计377.7万元开展生态修复,让企业为自身环境违法行为导致的“外部成本”买单,真正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落到实处。

  1.任何具有扬尘污染影响的地点和设施都应当得到有效环境管控,特别是像港口、码头、堆场一类的大型、集中区域更应该加强。港口、码头、堆场等区域的“扬尘无组织排放”一直是造成环境大气扬尘污染的一个盲点和痛点,本案例聚焦于此,通过对所造成的大气环境损害为抓手,着力推动损害赔偿,直接带动类似的扬尘无组织排放环境管控,在该类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做出了有力示范和带动。

  2.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效力尚未被认识到的巨大潜力:解决“沉疴”类环境问题的“抓手”。案例中,该港矿石、渣场无组织扬尘污染已是屡禁不止、“屡教不改”的老问题,行政处罚、约谈等行政措施已施行无数,但问题依旧,局部环境仍然严重污染。本案例中,通过追偿,反过来让责任单位“承受”污染环境造成结果的压力,将赔偿精准用于“施治”,把污染结果做了彻底转变。(昆明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李宗逊)

  1.线索来源。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成都局在开展2024年自然资源督察工作中发现,云南某工程有限公司在墨江县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内非法开采砂石土,并将问题线索移交普洱市。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10月14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

  2.调查评估。经调查,云南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改扩建某公路项目中无证采石,涉及面积27.96亩(侵占生态红线万元,园地和部分乔木林地严重损害。经评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50.9万元。

  3.磋商情况。2024年10月16日,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云南某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无证采石行为造成生态损害赔偿进行磋商。经磋商,云南某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根据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对被破坏的27.96亩土地进行修复,并承担全部费用,双方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4.修复情况。云南某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协议内容开展土地复垦工作。一是土壤重构工程。清理采场边坡浮土碎石,对取料平台、边坡及台阶进行覆土及场地平整,并对以上区域增施有机肥。二是植物重建工程。取料点台阶复垦为有林地,采用乔、灌、草相结合的造林方式,“品”字形配置;平台内侧栽植藤本植物进行坡面绿化,取料点边坡栽植藤本植物,复垦为其他草地区域播撒草籽。经自然资源部门验收,已按修复方案及相关要求完成修复治理。

  1.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扎实推进问题整改。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发现云南某工程有限公司非法采石、侵占生态保护红线问题后,普洱市、墨江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迅速响应,运用卫星遥感、实地勘测等技术手段,科学判定无证开采范围、生态损害程度及修复成本,及时制定整改与修复方案,扎实推进问题整改,以实际行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2.科学认定损害价值,确保赔偿执行到位。本案执法联动高效,违法行为得以及时制止,有效防止生态损害扩大。案件处理程序规范,评估定损科学高效,全面考量生态破坏因素,保障损害价值认定合理准确。自然资源部门与涉事企业有效沟通,提高磋商成功率的同时严格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及修复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并承担全部修复费用。通过土壤重构与植被重建方式,逐步恢复区域地形地貌和生态平衡功能,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成果最大化。

  3.深化典型示范效应,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决心与效能,彰显了依法追偿、科学修复、全程监管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其为推动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共识,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实践范例,具有重要的推广价值和典型意义。

  本案线索来源于国家自然资源例行督察发现问题,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突破了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边界,造成生态环境实质性损害,自然资源部门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有力有序坚决推进督察问题整改同时,积极争取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具有良好的实践示范意义,对各类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一是在对违法行为查处到位基础上,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督促赔偿义务人制定生态修复方案,投入真金白银,实实在在进行整改,确保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二是本案的顺利办结,进一步彰显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信心和决心。决不能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任何敢于触碰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红线,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都将承担赔偿责任。(云南省国土资源规划设计研究院 刘晓波)

  1.线日,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发现,丽江市境内存在向某河流倾倒土方情况,并于5月20日到实地督查,现场交办相关问题。经核实某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对临时用地复垦存在监管不到位、管理不规范,部分堆放的复垦土滑落河道管理范围”“侵占河流岸线平方米”。

  3.磋商情况。2025年5月13日,丽江市水务局组织联合调查组成员单位,与赔偿义务人依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的鉴定评估结论进行磋商。该公司同意支付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期间损害费用72090.716元上缴市级国库。

  4.修复情况。赔偿义务人委托第三方编制了生态修复方案,2025年3月经水利部门组织现场初验,经核实完成工程数量包括:拆除原混凝土挡墙1505立方米、拆除新混凝土挡墙98立方米、削坡土方开挖14700立方米、土坎梯田4500平方米、宾格石笼挡墙810立方米、雷诺护垫护坡1929平方米、坡面穴灌草2530平方米、栽植柳树530株;岸坡生态修复主要完成工程数量包括:场地平整4600平方米、覆土1380立方米、穴播灌草4600平方米、栽植柳树1120株;赔偿义务人按照初验意见进行了整改,于2025年5月16日通过验收。

  该案在探索的多义务人责任确定、分期赔付、先行修复等做法,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1.部门联动,转变观念。该案办理过程中,行政机关通过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宣传,推动赔偿义务人从“不想赔”到“想少赔”再到“主动赔”“赔到位”,自觉履行赔偿义务。

  2.损害量化,精准定责。聘请鉴定评估机构结合特征污染因子以及实地损害情况,对生态环境损害金额进行精准量化。

  3.先行修复,减少损害。为避免损害扩大,率先开展受污染流域生态修复,修复资金从赔偿资金中相应扣减,有效缩短了修复时间,提升了修复效果。

  该案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建立在专业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的基础上,因而在责任范围的确定上获得科学的保障。赔偿协议建立在赔偿义务人认可的基础上,最终一次性磋商成功,赔偿义务人在履行义务时更具自觉性,能更有效保证义务的顺利履行。

  该案是一起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线索的典型案例,具有一定代表性。赔偿义务人委托第三方编制了生态修复方案,完成了生态环境修复工程,于2025年5月16日通过验收,生态环境得到了恢复,且赔偿协议一次磋商成功,赔偿义务人从“不想赔”到“想少赔”再到“主动赔”,自觉履行赔偿义务,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该案为避免损害扩大,率先开展受污染流域生态修复,修复资金从赔偿资金中相应扣减,有效缩短了修复时间,提升了修复效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该案探索的多义务人责任确定、专业鉴定、分期赔付、先行修复等做法,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云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凌书勤)

  1.线日大理州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在对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开展后督察时发现,某畜牧有限公司养殖废水通过雨水沟外排至附近河流。

  2.调查评估。经调查,该公司育肥场生产区7号和8号育肥圈舍之间的边坡因地质灾害原因坍塌,导致污水中转池水泵停运,中转池内废水在未能及时转运至污水处理站处理的情况下外溢倒灌至地势更低的8号育肥圈舍,最终流淌至雨水沟后外排。根据执法监测结果,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9460mg/L,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地作物标准规定限值(200mg/L)46.3倍;氨氮浓度为1570mg/L、总磷浓度为115mg/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18.625倍、13.375倍。9月18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3.磋商情况。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积极响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提议,并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经磋商,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开云网站 kaiyun登录入口网址对第三方量化评估报告结论予以认可,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确定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60042.78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25000元,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15000元;污染替代修复费用为20042.78元),替代修复方式为异地补植绿化树种。

  4.修复情况。该公司按照赔偿协议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根据方案实施生态修复:一是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清理坍塌水泥块,恢复中转池抽水系统正常运行,加入一套备用电路,封堵所有圈舍孔洞,安装了一套污水报警系统。二是根据替代修复要求,在企业所在地水库周边种植各类树种共计147株,价值15000元,并进行管护1年,管护费用5045元。2024年12月24日,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情况通过验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工作圆满完成。

  1.应急处置“快准稳”,筑牢污染防控第一道防线。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发现事故并介入现场指导,涉事企业4小时内完成坍塌清理、污染物拦截等应急处置,快速消除安全隐患。

  2.磋商程序“简捷化”,提升损害赔偿效率。针对事故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事实清晰的特点,采用简易评估程序,省略复杂流程,快速启动赔偿磋商。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量化评估,确保赔偿数额、修复方式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3.修复方式“多元化”,兼顾生态效益与可视化。创新采用异地补植绿化树种的替代修复模式,在水库周边种植147株苗木并管护1年,既弥补水体生态损害,又实现生态修复可视化。

  该案发生后,企业及时启动应急处置工作,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对已经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企业积极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通过简易程序完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磋商后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到位。该案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过程中,充分发挥了企业主观能动性,也体现了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高效、为民的工作作风,由于涉案金额不大,本案采取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量化评估,兼顾了科学性和合理性,推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有序开展。在修复方式上既有对企业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提出要求,也对多元化生态修复作出尝试,具有较为典型的示范作用。〔上海锦天城(昆明)律师事务所 杨正坤〕

  1.线索来源。根据《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推送的超标督办单,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脱硫除尘塔废气排放口,2024年12月日均值超标4天。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7日、12月20日对该公司烟气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委托省驻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开展手工监测,发现该公司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调查评估。经查,2024年12月12日至20日期间,二氧化硫超标109个小时、颗粒物超标9个小时,且2024年12月20日手工监测二氧化硫浓度也超过排放标准限值,已对大气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损害事实清楚。经初步评估,德宏州生态环境部门于2025年3月17日出具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认定意见,认定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为13695.66元。

  3.磋商情况。2025年4月3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磋商,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对超标排污违法行为无异议,认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综合认定意见,同意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3695.66元,并采取替代修复方式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委托绿化公司对某绿化带进行完善提升。

  4.修复情况。协议签订后,该公司委托第三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8日—21日按照修复方案对某绿化带进行完善提升,并足额支付绿化苗木种植费13701元。2025年5月1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对生态修复义务履行情况进行了验收。

  1.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充分衔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需同步核查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认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要在调查过程中对损害事实、损害程度等相关要素情况进行调查,为开展损害评估认定及磋商奠定基础。

  2.积极做好普法宣传,引导赔偿义务人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执法过程中,办案机关主动向违法行为人说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主动宣传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可以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鼓励、引导其主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

  3.充分运用简单案件综合认定方式开展损害鉴定评估。为了提高办案的效率,减轻赔偿义务人对委托鉴定评估的经济负担,对于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办案机关充分运用行政机关出具综合认定意见的方式进行评估,让案件办理更加便捷、高效。

  4.行政机关将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纳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运用。按照法律规定,经裁量,对该公司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应处罚10万元,因该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正式施行,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情况纳入从轻、减轻和免予处罚裁量依据,对该公司的罚款在裁量10万元的基础上减少19%,最终处罚款8.1万元。

  该案运用了“综合认定”方式来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及赔偿金额,这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式的有益补充,针对当前司法鉴定费用较高的问题,德宏州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出具综合认定意见的方式进行评估、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企业对综合认定意见没有意见的情况下,双方达成磋商赔偿协议,简化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流程、节约索赔成本,企业自觉履行协议并完成了生态修复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得到减轻处罚,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上海锦天城(昆明)律师事务所 杨正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推荐资讯